3月15日起,文化部新修订的《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开始施行。
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教授说,这是我国第一个带“艺术品”三个字的法律文件。该办法的前身是1994年文化部发布的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。
《办法》出台后,无论是艺术品市场行业内人士、还是投资者或是普通大众,最关心的还是,该《办法》可否对艺术品市场中造假、售假、假拍、拍假、交易不透明等乱象产生一定的约束和抑制作用?
一位研究艺术品法制问题的业内专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:“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,《办法》的监督效果可能不会太明显,因为它的效力层次太低了,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。并且,这个规章对文物也不适用,对拍卖行为也不能使用,因为拍卖有相关法律,和拍卖法相抵触的时候,还是要适用拍卖法。”
这位专家说,希望其他部委能出台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,单靠这个《办法》,对于艺术品市场的纷繁乱象来说,可能孤掌难鸣,短期效果不会太理想。
专家呼吁更权威的管理办法
中国艺术产业研究院副院长,中国文化产业智库首席专家西沐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:“本《办法》只是一个以艺术品为中心的、针对艺术品经营的一个管理办法,是一种针对艺术品经营过程的管理办法,对艺术品市场系统性、体系性管理还有很大的距离。”他呼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尽快出台对艺术品市场全覆盖的更系统、更专业的《艺术品市场管理办法》。”
“《办法》中有些规定落实起来会遇到困难也是很正常的,但不能因此就否定《办法》的作用。”刘双舟表示,随着艺术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,这些问题都将会逐步得到解决。
《办法》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、明示担保、尽职调查、鉴定评估、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,通过立规矩、明底线、强化主体责任,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,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《办法》突出了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责任、产品溯源、尽职调查的要求,提出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明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,消费者可以要求艺术品经营单位履行尽职调查义务。值得注意的是,《办法》将艺术品鉴定评估、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、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,纳入了调整范围。
《办法》强调,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,误导消费者;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;未经批准,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,以集中竞价、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。
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,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,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。也就是,拍卖行必须能够提供第三方鉴定评估的材料,并且不少于5年时间的保存。
《办法》还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,明令禁止“伪造、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”,并指出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“伪造、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、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”。
有广东媒体近日发现,近期华南艺术品鉴证备案市场热闹起来,广东多位艺术家、机构、拍卖行主动做鉴证备案事宜。
据该媒体报道,业内认为,这或许与《办法》的实施有关。《办法》的尽职调查制度规定,经营者有责任应买受人要求,提供艺术品真实性证明,而权威鉴证备案证书的提供或成为未来艺术品交易的“标配”。
此外,我国也正在积极推动“艺术品鉴证质量溯源”体系的建立,目前,8个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已制定并发布,未来艺术品市场的鉴证备案将成为趋势。
强调健全监管制度
《办法》开始施行后,3月24日,文化部正式发布《关于贯彻实施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对贯彻实施《办法》作出部署。
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说,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,日益成为大众文化消费的重要领域。但艺术品经营中也存在制假售假、虚假鉴定、虚高评估、投机炒作等问题,艺术品电商、艺术品金融等新型业态亟待规范。
文化部要求,各地要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,明确行业底线,强化主体责任,建立健全监管制度,加强内容监管,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《通知》指出,要明确管理对象,开展行业普查;规范审批备案工作;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;推动建立健全经营规范;加强信用监管;加大案件查处力度;加强行业协会建设;加强学习宣传。
此外,据新华社消息,近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》。
《意见》指出,要高度重视文化市场管理问题,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,推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,更好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,更好地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。
《意见》明确了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思想、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,并立足于当前文化市场现状和综合执法工作实际,提出适合文化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的改革措施。
其中,《意见》指出,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,建立文化部牵头的全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;充实完善省、市、县三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。
《意见》还明确了,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有依法查处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、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;查处文化艺术经营、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等主要职能。
来源:法治周末